装修遇纠纷 法官支招防扯皮

 中国消费者报报道(罗洁 董雅婷)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品质的提高,消费者对房子的要求已不再仅仅满足于居住的基本功能,对房子的装修装饰风格、美观程度等方面都有了更高的需求。由于装修、建筑公司服务水平参差不齐,近年来,涉及装修纠纷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。近日,针对装修纠纷中存在的法律问题,结合有关典型案例,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进行了分析,为消费者诉讼维权支招。

  典型案例:

  收款不施工 合同遭解除

  2017年6月30日,李先生、韩先生签订《北京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》,约定由韩先生为李先生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某房屋进行装修,工期为30天,合同价款为1.96万元。合同签订后,李先生于2017年7月4日办理了装修施工许可证,并于2017年7月6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韩先生支付1.5万元。韩先生收到款后一直未进行施工。李先生向公安局报警,但因韩先生没有出现未被立案,后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

  最终,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李先生与韩先生签订的《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》,韩先生返还李先生1.5万元。

  法官说法:

  依据《合同法》第六十条,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根据合同的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;第九十四条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: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,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;第九十七条,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,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。

  本案中,双方签订的《北京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》,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未违反法律、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属于有效合同。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,李先生支付了大部分装修款并办理了装修许可证,韩先生逾期且未动工装修,已经构成违约。

  法官特别提醒,在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有证据意识,随时保留相关凭证。例如合同原件,是双方权利义务最有力的凭证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存在增项项目,应清楚明白的写成书面形式。凡是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购买的材料都要索要发票或者收据。

  典型案例

  拖延拒付费 业主担全责

  2016年年初,从事装修工作的王先生经朋友介绍,为刘先生装修其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的某套房屋。双方口头约定由王先生包工包料装修,并确认了装修报价单,刘先生在该份装修报价单上签字,并写明“同意以上报价,以实际工作量为标准”。王先生于签字当日开始备料装修房屋,但直到装修结束,刘先生都未给付王先生装修款87988元。为维护合法权益,王先生将刘先生起诉至法院。

  法院依法传唤刘先生,但未见其到庭参加诉讼,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。法院视刘先生为放弃诉讼权利。最终,法院依法判令刘先生给付王先生装修工程款87988元。

  法官说法:

  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九条及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,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。被告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,可以缺席判决。

  依据上述规定,合同双方互负权利义务,一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后,另一方应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。不支付的行为,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

  法官提醒,在装修过程中,如果发生纠纷应先协商,协商不成,选择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积极应诉。厌诉、耻诉情绪,不但不利于纠纷的解决,更会使自己处于不利于的地位,最终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。

  典型案例:

  雇佣工未完活 适用法律错误

  2010年7月,李先生、王先生达成口头协议,王先生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某房屋进行装饰装修,并雇佣李先生做木工活。双方口头约定,由王先生出料,李先生负责施工,劳务费按件计算,包括客厅过道吊顶、做卧室吊柜、做大衣柜、厨卫阳台吊顶、装门等各项木工活,王先生先期支付李先生600元。2010年10月19日,李先生在向王先生索要剩余工程款时,王先生将李先生打伤。后李先生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由,将王先生起诉至法院。

  王先生辩称,他先期已经支付了李先生600元施工费,但李先生却坚持让他再支付一笔钱才继续施工。工程尚未完成,故不同意再给付李先生工程款1500元。

  经法院审理查明,因李先生未能全部完成木工活,双方遂发生矛盾。最终,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起诉。

  法官说法:

  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关于起诉条件(三)项之规定,起诉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、理由。依据该规定,起诉事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。

  本案中,王先生为房山区石窝镇某房屋的业主进行装修,并雇佣李先生做木工活。现无证据证明李、王先生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,双方之间应为劳务雇佣合同法律关系。而李先生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起诉,属法律关系错误。据此,法院驳回李先生起诉。

  法官提醒,在装修的过程中,难免发生纠纷,如果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,必须明确合同的性质。明确法律关系,正确行使诉讼权利,以便法院支持诉讼请求,方便维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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